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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创意产业中心理事会章程
  上海创意产业中心(以下简称中心)理事会是中心最高权力机构。中心理事单位享受中心的各项权力和义务,为共同推进上海创意产业发展献计献策,提升上海创意产业的综合竞争力,发挥本身优势,在中心理事会的领导下走出一条具有上海特色的创意产业发展之路。

  第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
  (1)领导中心发展上海创意产业;
  (2)决定中心常务理事会的架构和人员构成;
  (3)领导常务理事会的工作;
  (4)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;
  (5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或其它机构;
  (6)决定副秘书长,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  (7)代表中心签订各项合同或文件;
  (8)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,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创意设计人员;
  (9)制定中心内部各项管理制度。

  第二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第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

  第四条 中心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在工作紧迫的特殊情况下,可召开理事长扩大会议,研究决策日常重要紧迫事宜。理事长扩大会议的范围为: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以及部分常务理事。

 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

  第七条 中心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  (1)坚持党的路线,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  (2)在创意产业领域有较大影响;
  (3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  (4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  (5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  (6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  第八条 中心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。

  第九条 中心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四年。(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)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单位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。

  第十条 中心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
  (1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  (2)检查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  (3)代表中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  第十一条 中心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
  (1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  (2)协调各办事机构及其它机构开展工作;
  (3)提名副秘书长、办事机构及其它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  (4)决定办事机构及其它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  (5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
  第十二条 成为理事单位的条件
  (1)遵守中心理事会章程;
  (2)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团体;
  (3)在创意产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;
  (4)需由中心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以及部分常务理事的提名;
  (5)支持中心工作的教育、科研、新闻单位及有关学术性的团体;

  第十三条 成为理事单位的程序
  (1)由中心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以及部分常务理事的提名;
  (2)按规定提交企业或团体的营业执照、机构代码、税务登记证、经营状况(或入驻企业状况)等资料;
  (3)理事会每月下旬对理事单位提名进行统一审核;
  (4)审核通过的企业或团体于次月下旬领取理事单位证书。

  第十四条 理事单位的权力和义务
  (1)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  (2)理事单位经评审可以升级至常务理事单位;
  (3)对中心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;
  (4)优先参与中心举办的各项活动;
  (5)优先享受中心提供的各项服务;
  (6)优先取得中心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;
  (7)免费在中心网站发布招商信息;
  (8)在中心专业杂志刊登广告享受优惠政策;
  (9)优先享受中心专业杂志的联合经营活动;
  (10)优先享受中心创意之窗和创意时报的优惠政策;
  (11)优先参与中心举办的专业交流会和出国考察交流活动;
  (12)优先享受中心举办的创意产业联合大学学员入学资格;
  (13)优先享受中心举办的专业培训会机会;
  (14)享受中心整体广告宣传资源;
  (15)理事单位须遵守理事单位章程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;
  (16)理事单位须执行理事会做出的决定;
  (17)理事单位须配合中心的各项工作;
  (18)理事单位有义务为中心吸纳更多成员;
  (19)理事单位须配合中心对其进行参观考察;
  (20)理事单位须接受中心对其进行监督指导;
  (21)理事单位每月月底前须向中心专业杂志提供论文一篇;
  (22)理事单位有义务对中心的工作提出建议和修改方案;
  (23)理事单位须按时出席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  (24)理事单位须按规定付会费。

  第十五条 理事单位退会规定
  (1)理事会每两年对理事单位评审一次(入会不足一年的理事单位不在评审范围内),不合格的理事单位须退会。
  (2)理事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其它法律法规,经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表决通过,予以退会。
  (3)理事单位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执行理事会决定的,经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讨论,按自愿退会处理。
  (4)理事单位自愿离开理事会的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,并向理事会交回理事单位证书,由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审核批准方可退会。
  (5)理事单位因为其它事宜需要退会的,须由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讨论,许可退会。

  第十六条 复会条件
  由于各种原因退会的理事单位,如想重新成为理事单位,除按照新理事单位的要求进行申请外,还有三个月时间的考察期,经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充分讨论表决通过后方可复会,享受和新理事单位同样的权力和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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