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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地区创意产业发展规模
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定义是:源自于创意或文化累积,透过智慧财产的形式与运用,具有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潜力,并促进整体生活提升之行业。
依上述定义,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涵盖 13项产业,分别是:视觉艺术产业、音乐与表演艺术产业、文化展演设施产业、工艺产业、电影产业、广播电视产业、出版产业、广告产业、设计产业、数字休闲娱乐产业、设计品牌时尚产业、创意生活产业、建筑设计产业。
(1)企业数
2003年,台湾共有48,024家文化创意产业(不含创意生活产业),其中以工艺产业最多,达10,614家,其次为广告产业10,587家,最少为文化展演设施产业205家(可能与该数据采用营业税征收统计的资料有关,因为台湾地区文化展演设施多以免征营业税的公立单位为主)。2003年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家数较2002年增长7.41%,以数字休闲娱乐产业增加最快,增长率达24.71%,其次为音乐与表演艺术产业的20.20%,唯一减少的产业为电影产业,可能与电影产业近年来在台湾地区逐渐衰落有关。
(2)营业额 2003年,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营业额共计4,930.5亿(不含创意生活产业),较2002年成长13.28%,以广告产业的营业额最多,达1,226.6亿,其次为广播电视产业的966.7亿,最少的为文化展演设施产业的7.6亿,以设计产业的营业额增加最快,达64.82%,其次为数字休闲娱乐产业的19.20%,可见设计产业正在展现其潜力,而数字休闲娱乐产业也极具前瞻性。
(3)附加价值 由于无法取得文化创意产业附加价值的数据,因此采用由营业额扣除中间投入的方式处理。中间投入是利用行政院主计处出版的产业关联表,挑选其中最符合各分项产业的内容,计算该产业对其他部门的总需求占其生产总值的比率。其中广告产业的中间投入率最高,达 0.70,即营业额中有70%属于中间投入,附加价值的创造仅有30%,而附加价值创造率最高的为视觉艺术产业,达72%。
由于 2002年与2003年附加价值皆由营业额扣除中间投入而来,在2年投入率均相同的基础下,2003年附加价值的增长率与营业额的增长率完全相同。
(4)就业人数 2003年,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就业人数共计167,443人,不过该数据仅涵盖7个行业,其它行业人数资料缺,因此无法统计。文化创意产业的就业人数中,以广告产业的人数最多,达40,192人,其次为出版产业的40,009人,最少的为文化展演设施产业的4,815人。增长最快的为建筑设计产业,由2002年的7,684人大幅增长45.56%,达11,185人,其次为数字休闲娱乐产业,在2003年也增长14.16%,达27,238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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